答:新修订的《条例》专门增设“职责”条款,明确文职人员根据所任岗位,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,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工程技术、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,操作维护、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,并将原《条例》义务条款中承担应急应战任务内容调整到职责条款,细化明确为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,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、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。这样规定,一方面基于文职人员作为军队人员,其岗位职责具有军事属性,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参加相应军事活动;另一方面基于文职人员非服兵役的身份属性,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与现役军人有所区别,主要承担支援保障任务,既兼顾了从事军事职业的共性要求,又厘清了与现役军人的职责边界,有利于规范文职人员力量运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