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的相关规定:
第十八条: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第二十二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后,可以解除聘用合同:
①在试用期内的;
②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,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,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、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;
③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;
④聘用合同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。
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发现,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或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是可以辞职的。
但是,在下面的情形下,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:
①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;
②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;
③参加军事训练、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;
④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,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;
⑤正在接受审计、纪律审查,或者涉嫌犯罪,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;
⑥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。
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,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,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、社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。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。